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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启用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范本防中介吃差价

渤海早报  2011-12-09 08:30

[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并于今天正式启用。新《合同》针对买房、卖房、出租、承租四种情况,分别制定了四个示范文本,有效防止中介乱收费“吃差价”,对于“撇开中介私下成交者”也将追责。

律师说法

打了法律的“擦边球”

那么,房屋中介转手炒房的这种做法是否违法或违规?律师认为,根据长春市二手房市场中业已形成的惯例,不管是卖房者对买房者的交易及个人对个人,或是由房屋中介充当购房者与房主签订买卖合同、房主作出授权,购房者直接过户更名的公证委托书、最后由中介组织作为准房主与其他客户完成房屋交易的现象均大量存在,这两种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合法行为),而其间中介发生的违规操作属于打了法律的“擦边球”。

房屋中介也承担巨大法律风险

对于本事件中的房屋中介的做法是否也要承担法律风险呢?

刘海波表示,事实上,从房屋中介充当购房者与房主签订买卖合同时起至该房屋实际过户更名这段时间,在法律上该房屋的权利人仍为原房主。如果原房主将房产证挂失,或将房屋另售他人,或在银行从事抵押贷款,或撤销公证书,或配偶行使撤销权等情况发生,均会产生法律纠纷,使地产中介组织诉累缠身,甚至会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当地产中介公司采取此种做法的时候,也为自己“埋了雷”。

公证后原房主也承担法律风险

对于类似事件的发生,刘海波还从售房者即本案中原房主的角度阐述了其承担的法律风险。

他表示,与房屋中介相比,房主承担的主要是销售价格的风险,即由于对二手房市场不了解,往往会出现房屋被低价买后而高价售出的差额损失。另外,如果该房屋在过户更名之前被用于从事违法活动,房主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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