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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税种需要立法:房地产税可能5年内推出

中财网  2014-03-12 15:20

[摘要] 3月4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傅莹首次公开回应税收法定问题,表示,进入新时期,全国人大将更好地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房产税

如何征收成关键

房产税作为房地产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在中央提出对房地产税进行立法之前,其改革就在高调试行。

2011年1月,上海、重庆宣布开始试点房产税。然而,两地试点效果并不明显。除了上海和重庆外,至今未增加新的试点地区,2014年住建部将要开展的重点工作当中也没有任何踪迹。

“主要阻碍是意见不一致。”贾康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在上海、重庆两地试点后,包括北京在内的多个城市都上报了各自试点征收的“技术性方案”,但由于对征收模式和效果争议不断,最终这些技术方案无一被批准。

对此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房产税,“如何征收”成了很多人最关心的内容,“希望能充分考虑到普通民众的住房需求,老百姓就一套刚需住房还要征大量房产税,实在难以接受。”一位北京市民向法治周末记者表达了自己的想法。

“房产税如何征收?先要决定是针对房屋增量征收还是存量也要征收。”崔军指出,这取决于决策部门的态度,只针对增量征收,出台阻力会小一些;如果存量房也征收,则需要制定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是从套数上进行税率优惠还是从房屋面积上进行,都需要有关部门研究考量。”

贾康认为,房产税的推出可以考虑先从高端住宅开始然后再逐渐往前推,同时推出伊始税率不宜过高,对短期持有的投机性住房则可实行高度超额累进税率。

崔军认为,推行房地产税必须注意的关键,就是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个人住房信息联网等前期“功课”,为房地产税的征管提供数据基础,否则将影响税收的公平性。

对于房屋价值的评估直接影响到房地产税的征收,崔军建议应设立一个专门的评估机构去进行权威评估,现在常用的批量评估法等方法也有待进一步研究细化。

崔军强调,除了房产税,对房地产税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的征收也应细致研究,通过降低税负,实现税负“搬家”的过程,“房地产税改革不仅是加法,而是有加有减,增加持有环节的税负,也要相应减轻交易环节的税负”。

而且贾康也建议,房地产税应遵循“公平土地税负,强化保有环节”的原则,在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之外,可以下调过高的住房用地税负,精减流转交易环节税费,重点发展保有环节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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