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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规:补充住房公积金可用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0-10-27 08:42

[摘要] 为进一步满足职工合理的住房需求,天津市近日下发《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用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含大港油田和铁路分中心)公积金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比例超过80%时,可利用补充住房公积金发放公积金贷款。

天津出台住房“限购令”每户市内六区限购一套房

10月13日,天津市政府发出通知,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宏观调控精神,促进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中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

通知要求,落实国家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相关政策,加强税收稽查。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通知中要求,在天津市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天津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在天津市内六区范围内只能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权属登记手续。

通知强调,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土地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加强用地和建设监管,确保项目按期开工、竣工。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加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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