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结束同居后 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今晚经济周报  2017-06-23 07:09

[摘要] “分手费”这个词其实并不陌生。在知名网络问答社区“知乎”上,有关分手费的讨论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围观和探讨。关于到底该不该分手时找另一方要分手费的问题,有人赞同,有人反对。

分手费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分手费”这个词其实并不陌生。在知名网络问答社区“知乎”上,有关分手费的讨论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围观和探讨。关于到底该不该分手时找另一方要分手费的问题,有人赞同,有人反对。

洱强与笑笑曾经是同事,在长期的工作合作中,两个人产生了感情。因为企业文化不允许办公室恋情,笑笑为了成全爱情而选择了离职。离职后,笑笑的新工作收入大大低于原有工作,这对她而言,也算是为爱情而牺牲了。

洱强是本地人,但不愿与父母同住,在外自行租房,而来自外地的笑笑也是租房一族。两个年轻人为了节约各自租房的开销,最终选择了以同居的形式节省开支。为了营造良好的居住氛围,笑笑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装扮房屋,还购置了不少家电和日常生活用品。

同居一年后,笑笑提出了结婚的要求,这时候洱强才坦言父母并不接受身为外地人的笑笑,更希望他能够和本地人结婚。这让笑笑感到十分恼火,直言她当初是在洱强的强烈要求下,也是为了保住洱强的工作,才选择自愿离职。而且女孩子的青春很珍贵,她和洱强同居的前提是积极筹备结婚事宜。况且在同居的过程中,她为了添置家电等生活用具和用品,花费了近3万元。而洱强隐瞒父母反对的情况,就是欺骗自己,更是在变相地压榨她的青春。

在笑笑的要求下,洱强答应积极做通自己父母的工作后迎娶笑笑。倘若实在做不通工作,愿意支付笑笑6万元的分手费,这其中包括弥补笑笑为同居生活支付的3万元消费支出。

为了展现自己的诚意,洱强当即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笑笑1万元,并给笑笑以微信留言的方式出具了一张欠条,写明分手费共计6万元整,已通过支付宝转账1万元,尚欠的5万元于一年内付清。如果将来两个人顺利结婚,6万元的分手费折合在男方给予的彩礼中。

后来因为洱强父母坚决反对,洱强提出了分手,并趁笑笑上班时迅速搬离了同居地。之后,笑笑很难联系上洱强,对方表明拒绝支付余下的5万元分手费,并扬言说这是笑笑的勒索。原本抱着好离好散心态的笑笑被洱强恶劣的态度所激怒,一气之下,打算坚决要回余下的5万元分手费。

那么,笑笑是否能够要求洱强支付剩余的5万元分手费呢?

律师剖析

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存较大争议

“现行法律中对分手费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天津京秀律师事务所的王京涛律师表示,“有关分手费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而且,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严格意义上来说,不受法律的保护。”

“未婚同居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承诺在结束同居关系时给付费用,是承诺方意思自治(即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结果,且由于承诺方尚未结婚,所以分手费的承诺应看作是对个人所有财产的处分,不涉及他人财产。此外,分手费是对二人结束同居关系的一种了结方式。通常来讲,承诺方一般是导致分手的提出方,其作出承诺是对由自己导致分手这一结果的责任归结。”王京涛认为,从这一点来看,分手费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并且在现行法律对此未作出不予保护的决定时,分手费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这个案例中,洱强与笑笑的同居关系属于未婚同居。证据事实是,同居关系中,洱强同意给付笑笑6万元分手费,并且分手费中还包含笑笑个人为二人共同生活而购置生活用品时消费支出的3万元费用。洱强实际上已经给付了笑笑1万元的分手费。我认为,依据这些证据事实,笑笑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要剩余的5万元分手费。”王京涛强调说,“证明同居关系的证据有,两人同居时的生活照片、租住房屋的房东证明、二人平日的聊天记录等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王京涛律师分析认为,“按照上述法律条款,法院应该支持笑笑提出的要求洱强向自己支付剩余的5万元分手费的要求。”

王京涛强调:“恋人为了结婚而牺牲事业、稳定生活、高薪收入等,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一旦不能成婚,这些付出通常很难得到对方的赔偿。”他建议,恋人在恋爱过程中,如果涉及此类问题,应该有具体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协议,以此来保护权益不受侵害。”

结束同居后被骚扰怎么办?

琳琳和赵明经人介绍认识,随后迅速确立了恋爱关系。最初赵明温文尔雅,很快赢得了琳琳的认可,陷入热恋中的两个年轻人达成了同居的共识。为了照顾琳琳的工作,二人在琳琳单位附近租房开始了同居生活。当激情褪去后,琳琳发现赵明懒得出奇,并且坚持认为所有家务都应该由女方承担。两个人经常为了谁做饭、谁收拾屋子等家务分工吵得不可开交。

恋爱半年后,琳琳偶然发现赵明的经济能力非常一般,根本买不起房子。而且月薪4000元的赵明,不仅不存钱,反而常常逛高档商场,动辄购置上千元的衣物,平日抽烟也是非好烟不抽。赵明的理由是,男人在外面应酬,必须得有面子,所以宁可平日挨穷,也得添置高档用品。等到谈婚论嫁时,家庭条件一般的赵明根本没有能力举办像样的婚礼,更别提彩礼等聘礼的筹备。赵明要求琳琳素婚。琳琳表示,她并非不能接受素婚,而是不能接受赵明大手大脚的生活习惯和大男子主义。由此,琳琳坚决提出了分手。

可没想到的是,不死心的赵明竟然经常跑到琳琳的单位找她理论,还找到琳琳的领导,请求对方劝说琳琳。后来,赵明看到琳琳非常坚决的分手态度后,竟然在网上散播琳琳的电话和照片,并宣称琳琳是卖淫小姐。这导致琳琳一天到晚接到无数陌生男人的下流电话,这些男人均宣称自己是在网上看到了她的电话和信息才拨打的电话。这期间,琳琳数次报警。警方进行了数次的调解,但骚扰却依然如故。琳琳认为,这全是因为她和赵明同居造成的,故而向法院提出了解除她与赵明同居关系的请求。

律师剖析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天津京秀律师事务所的王京涛律师郑重地提醒未婚女性,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针对未婚同居的现象,王京涛律师介绍说:“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的情感观和婚恋观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一百多年前的中国社会,未婚男女同居是严重的败坏门风的事件。而今天,同居往往被看作是未婚男女共同生活的一种意愿,是人们对自己生活状态的一种选择,是个人生活观和价值观的一种体现。那么,同居这种现象到底是对还是错,是好还是坏,不属于法律层面,应当由道德规范来予以调整。所以,现行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同居问题是不鼓励,也未明文禁止。正因此,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因同居产生的情感纠纷,也没有法律可以为此提供相应的救济。”

鉴于上述内容,王京涛认为,法院对于琳琳提出的要求解除与赵明同居关系的请求是不会受理的。他强调说:“因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当事人之间只能通过协商、加强沟通等手段。”

对于赵明的骚扰行为,王京涛建议:“公民受到骚扰,最重要的就是注意保留和收集证据。受到骚扰之所以很难被立案,大部分情况都是源于受害人证据不足或是未造成严重伤害。”王京涛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另外,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对侮辱罪、诽谤罪作了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赵明到琳琳的单位闹事、找领导等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而上网散布琳琳私人电话号码,污蔑琳琳是‘卖淫小姐’等行为侵犯了琳琳的名誉权,情节严重的话是可以构成诽谤罪的。琳琳要注意保留骚扰电话的录音信息、电话号码等,来收集拨打骚扰电话者的证据,追溯赵明的责任。”王京涛阐述道,“首先,赵明捏造琳琳是‘卖淫小姐’,并且通过网络大肆散播这个捏造的事实,还公布了琳琳的私人电话号码,严重伤害了琳琳。琳琳还可以提起精神赔偿。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播,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所谓‘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该捏造的事实进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依据此点,琳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天津特价房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