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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整顿规范楼市 严查未获销许收取定金等行为

天津北方网  作者:新报王月   2017-04-20 09:10

[摘要] 昨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昨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本市房管、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配合,形成信息共享、情况互通、问题会商的联合监管机制,通过采取联合检查、明察暗访、受理举报投诉等多种方式,对辖区所有在售商品房项目、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严打、狠抓狠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取限期整改、约谈企业负责人、公开曝光、暂停受理销售许可相关手续、暂停合同网签、取消网签资格、注销备案、限制土地竞拍资格等措施,从重、从严、从快处理,并列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正当经营行为应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各相关单位要继续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金融监管,严厉打击“首付贷”“消费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业务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排卡、入会等方式或以借款、理财、保险等名义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购房款等费用;

2.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未在十日内对外开盘销售,或以分批次、分楼座销售,虚假预订,房屋抵押等方式,不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3.销售现场未及时更新房屋销售状态,发布虚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

4.未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或者采取多种方式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

5.在申报价格之外加价销售房屋或与中介机构、房产电商、装修公司等其他经营单位合作,在房价款之外额外收取费用;

6.委托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7.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而未签订委托协议,或委托超过3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8.销售已设定抵押的商品房而不履行告知义务,未书面告知购房人;

9.不通过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网签商品房预订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

10.商业、办公、工业研发等用途的商品房项目按居住使用功能进行虚假宣传。

房地产经纪机构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备案经营;

2.接受委托未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3.收取房款或者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

4.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房屋的当事人提供经纪服务;

5.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6.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7.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销售人员串通炒卖房号、哄抬房价

8.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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