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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 特殊单亲家庭可承租两室

每日新报   2015-02-11 16:21

[摘要]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住房保障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昨天市国土房管局发出关于完善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特别提出特殊单亲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单亲家庭成员为父女或母子关系且子女年龄在14周岁以上(含),在配租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可选择承租两个居住空间的住房。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住房保障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昨天市国土房管局发出关于完善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特别提出特殊单亲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单亲家庭成员为父女或母子关系且子女年龄在14周岁以上(含),在配租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可选择承租两个居住空间的住房。

据了解,针对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及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认定,按照《天津市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若干规定》,“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但未与父母或子女居住的,且能够提供在外租房满2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不认定父母、子女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低月租房补贴”。对因人口减少而停发租房补贴的家庭,若能够提供近3年内为申请领取租房补贴办理的满2年以上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视同“在外租房满2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可申请对应的低月租房补贴。

关于以货币形式得到住房补偿的离异家庭申请租房补贴问题,申请人离婚5年以上,离婚时以货币形式得到住房补偿,能够提供租房满2年的租赁备案证明,并且收入和财产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对应的低月租房补贴。

关于公产房屋购买产权后住房面积认定问题,已享受补贴家庭原有住房为公产房屋的,因购买产权后面积计算方式不同而导致的住房面积变化,不需申报,不予停发租房补贴;但进行资格变更或重新申请租房补贴时,应按购买产权后的住房面积重新认定。关于户籍地址与房屋地址不符问题,由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会同房屋所在地居委会调查核实。

针对公共租赁住房,特殊单亲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单亲家庭成员为父女或母子关系且子女年龄在14周岁以上(含),在配租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可选择承租两个居住空间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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