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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公房产权调换应进行市场评估

——本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即日起实施

每日新报   2014-12-03 08:26

[摘要] 公产房中,除了老百姓熟悉的用于自家居住的住宅外,还有一种是由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使用的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被称为公用公房。为了加强这部分房屋的管理,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将从即日起实施。

公产房中,除了老百姓熟悉的用于自家居住的住宅外,还有一种是由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使用的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被称为公用公房。为了加强这部分房屋的管理,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将从即日起实施。《办法》中明确公用公房与其他产别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应当对调换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同时,公用公房管理单位应当从租金中提取不低于65%的资金作为修缮资金。

按照规定,承租公用公房时,承租人应当与公用公房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领取房屋使用证,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按期交纳租金。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和体育场馆等公益性单位承租公用公房,采取保管自修方式使用的,应当与公用公房管理单位签订保管自修房屋租赁合同,领取房屋使用证,明确保管自修责任。承租人转租公用公房的,应当向公用公房管理单位书面申请,公用公房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查勘,同意转租的,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协议,出具《天津市公用公房转租证明》。转租按照承租人与公用公房管理单位8:2的比例分配。

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转让承租房屋的,连续拖欠租金12个月以上、经书面告知仍不支付的,保管自修房屋的承租人未能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和设施设备养护的,公用公房管理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转让公用公房使用权或者变更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持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整或批准文件、租赁合同、使用证和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向公用公房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公用处审核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同意后,公用公房管理单位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发放使用证。文件中规定,未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的、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不得转让公用公房使用权或者变更承租人。出售公用公房的,承租人应当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租赁合同、房屋使用证和房地产估价报告等材料,向公用公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签订出售协议,并依法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土地使用权出让等相关手续。

按照规定,公用公房与其他产别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应当对调换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同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公用公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调换房屋,调换房屋能够分割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等原则进行分割;调换房屋不能分割的,应当全部确定为公用公房,差价补偿事宜由调换双方协商解决。公用公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高于调换房屋的,调换房屋的产权人应补齐差价。除保管自修公用公房以外,公用公房及其设施设备由公用公房管理单位承担修缮责任,按照公用公房的修缮范围、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养护。保管自修公用公房的修缮责任由保管自修的承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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