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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热点问题的相关解答

天津日报  2014-08-23 00:00

[摘要] 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基本条件有哪些?如何界定“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

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基本条件有什么?

答: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应该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已经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

(2)本人未负有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债务;

(3)本人及其配偶征信状况良好;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贷款还清前,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如何界定“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

答: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的情况。

若职工(配偶)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者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1个月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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