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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广州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免税线”

房天下  2013-10-24 18:12

[摘要] 广州公积金缴存基数在2011年做了调整。广州市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公积金缴存基数“免税线”)调整为14367元,与2010年的13623元相比,提高了744元。

随着广州2011年职工月均工资数的出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也做出了相应的补充调整,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变动。

广州公积金缴存基数“免税线”提至14367元

随着广州市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的发布,广州市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公积金缴存基数“免税线”)也相应调整为14367元,与2010年的13623元相比,提高了744元。

按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今年本市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14367元以下,缴存比例不超过12%的,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则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构成:单位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市地税局介绍指,目前广州市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

市地税局提醒,必须是单位和个人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基数和比例均符合上述标准和比例,才能准予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若其中一方超基数或超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都必须将超出部分的金额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如需进一步了解和咨询,可致电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为23945元

广州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由22705元相应调整为23945元,以单位和个人各缴存20%比例计算,每月可缴交的住房公积金额度达到9578元,比之前的水平足足增加了496元,逼近万元“大关”。

基数低于工资标准职工免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现行政策文件规定,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由公积金中心上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广州市现行工资标准(市区1300元/月,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和增城市1100元/月)的职工,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小编提醒:该公积金缴费基数为2012年7月1日起执行的。一般每年的7月1日会出新政策,所以该政策到2013年7月1日前基本有效,到时新政策出来请以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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