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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 外地来天津就业者可申请公租房

渤海早报  2012-10-02 08:21

[摘要] 天津市制定的《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中明确,符合条件的外地来津就业人员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此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初次承租期不超过三年;用欺骗手段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将终身不再受理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

记者从天津市国土房管部门获悉,天津市制定《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中明确,符合条件的外地来津就业人员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此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初次承租期不超过三年;用欺骗手段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将终身不再受理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

根据《办法》,本市符合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租赁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外地来津就业人员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承租的,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续租。经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租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当自行腾退住房。

《办法》明确弄虚作假骗取住房保障的处罚,包括: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住房保障的,驳回其申请,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责令退回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差额,可处2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处1000元罚款,并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停发补贴并责令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可处3000元罚款,并自责令退还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保障性住房销售单位向住房保障对象以外的人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由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并按每套住房3万元处以罚款;不能收回的,责令销售单位补缴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销售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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