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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将出台规章规范居住房屋出租行为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09-17 17:20

[摘要] 苏州决定出台《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来规范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出租行为。目前,这一规章的送审稿已经完成,稿内明确:车库租给别人居住的,房东最高可能被处以1万元的罚款。

车库等非居住用房租给别人居住,很容易引发安全事故,苏州决定出台《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来规范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出租行为。目前,这一规章的送审稿已经完成,稿内明确:车库租给别人居住的,房东可能被处以1万元的罚款。

市法制办人士介绍,这一规章的送审稿接下来将由政府部门进行审核,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即可正式施行。人们可登陆市法制办网站(//www.szfzb.gov.cn/)查阅送审稿全文。

房屋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针对目前存在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七条规定,出租房屋禁止四类行为:

一是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和仓储;二是改变车库用途,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和仓储;三是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四是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第二十一条又规定,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仓储的,或者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住宅租给他人居住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商用部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这一送审稿第八条又明确,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房东负有“管理”房客义务

房东们往往只津津乐道于收取房租,却很容易忽视自己的义务,由此引发众多问题。这一送审稿为此明确了房东们应当履行的义务,其重点是把房客“管”起来,包括不得向未成年人和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承租人有怀孕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出租人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予制止又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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