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结合再生水用途,将再生水的使用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发电企业用水和其他用水三类,并实行分类水价。具体是:居民用水每立方米由1.1元调整为2.2元;发电企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5元调整为2.5元;其他用水(包括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洗车、临时用水等)每立方米调整为4元。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鼓励生产和使用再生水,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天津市再生水生产、用途以及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等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12年3月1日起,适当调整再生水销售价格。
结合再生水用途,将再生水的使用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发电企业用水和其他用水三类,并实行分类水价。具体是:居民用水每立方米由1.1元调整为2.2元;发电企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5元调整为2.5元;其他用水(包括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洗车、临时用水等)每立方米调整为4元。
具体收费办法是:对使用IC卡水表的用户,自2012年3月1日购买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凡每月抄表的用户,自2012年4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凡每两个月抄表的用户,自2012年5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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