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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未分房出租收益属

江南都市报  2011-11-23 15:48

[摘要] 陈女士咨询:2006年,我与李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因生活琐事,我与丈夫时常争吵,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去年,我与丈夫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陈女士来电问:2006年,我与李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因生活琐事,我与丈夫时常争吵,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去年,我与丈夫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未成年的儿子归我抚养,婚后的住房及因该房屋产生的归我们三口共同所有。后该房屋暂时由我前夫居住。但是,今年8月份,我发现前夫私自将该房屋出租,并一人占有了所金。请问,我和儿子是否对房屋租金享有权利?

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周立新律师: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可见,我国法律是允许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由约定其财产的所有方式的,故本案中陈女士与其前夫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屋约定为一家三口共同共有是合法有效的。

不过,陈女士前夫将房屋租金据为己有的行为,却侵犯了陈女士和孩子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房屋的租金应属于法定孳息。而我国《物权法》百一十六条对此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本案中,陈女士与前夫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房屋及其因房屋产生的归为其一家三口共同所有,那么在共有人对此问题没有其他补充约定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法律和法理,共同共有人应该对共有物及其孳息共享权利,共担义务。所以,出租该房屋所得的租金应由房屋共有人,即陈女士一家三口共有。其前夫独占租金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陈女士完全可以向前夫主张她和孩子对该租金的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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