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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治理房地产中介市场乱象 强化处罚责任追究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11-22 07:40

[摘要] 我国首个房产经纪管理办法正式“落地”,本市近日下发通知,强化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通知》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渤海早报)我国房产经纪管理办法正式“落地”,本市近日下发通知,强化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通知》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这对一直以来缺乏约束的中介市场将起到整顿风气、规范市场的作用。

业内人士表示根治中介市场的乱象,必须完善相关法规,加大政策的执行力。对此,本市出台新规,要求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到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备案,接受资格审查。中介机构应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执业人员情况、服务项目、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以及标准、信用档案查询方式及投诉电话、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国土房管部门将每两年对已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合格的经纪机构,如出现价格违法、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三个月仍不改正的,在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信息网和本市主要媒体上公告并注销备案证明。

为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杜绝卷款逃逸等诈欺行为,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并公开信息建档备查。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应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屋信息必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如实发布房屋坐落、面积、楼层及销售价格。

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近期将出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共包括房产出售、房产承购、房屋出租、房屋承租四个文本,向社会推广使用。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原来经纪机构自行制定的文本将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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